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177号
原告: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高湾镇洼冯村。
法定代表人:陈义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田。
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郎西里**楼**。
法定代表人:刘昭中,任该公司总经理。
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