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厦门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177号

原告: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高湾镇洼冯村。

法定代表人:陈义峰,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田。

被告: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槟郎西里**楼**。

法定代表人:刘昭中,任该公司总经理。

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冠王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丽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