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执保495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
被申请人: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R14441G.
被申请人: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080469H.
被申请人:宫庆光,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
关于***与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宫庆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2年9月5日作出的(2022)鲁1728民初1548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8执保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