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五、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保336号

申请人:**五,男,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申请人: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被申请人: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关于**五与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山东华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鲁1728民初2598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执保3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