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天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纪天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22民初1025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山东世纪天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宁,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复议人:陈泽波,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利津县,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泽波与被告王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鲁0522民初102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山东世纪天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山东世纪天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王红与复议申请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存在任何工程款。复议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设备供应商及安装人员支付了相关的费用,王红之夫陈泽军在复议申请人处已经没有货款,无法履行协议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截止2017年7月19日,王红及其丈夫陈泽军在山东世纪天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到位的工程款已经被山东世纪天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7)鲁0522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