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纪天铭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长丰椅业有限公司、山东世纪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197号 原告:潍坊长丰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357773391,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临九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世纪***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82348801Q,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434号通盛市场1幢1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长丰椅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世纪***能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2721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4991元由原告潍坊长丰椅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