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民初197号
原告:潍坊长丰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357773391,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临九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五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世纪***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82348801Q,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434号通盛市场1幢1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长丰椅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世纪***能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2721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4991元由原告潍坊长丰椅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相益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