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3502号
原告:山东世纪***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434号通胜市场1幢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82348801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码头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025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世纪***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世纪***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纪***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纪***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70元,减半收取计8435元,由山东世纪***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