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卫生院、广州锐影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5026号
原告:***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ELISABETHSTAUDINGER-LEIBRECH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泰,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玲,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卫生院,住所: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1。
被告:广州锐影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504房。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原告***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卫生院、广州锐影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丽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