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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利鑫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翌泰物流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6142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利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谭彦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彦,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翌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成,男。
被告:***,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保,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XXX号五层516室。
法定代表人:ELISABETHSTAUDINGER-LEIBRECHT。
上列当事人间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6142号裁定,冻结两被告名下价值926,039.39元的财产。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6142号之一裁定,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翌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名下价值926,039.39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红军
法官助理 王奇彦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