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614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利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谭彦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彦,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翌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成,男。
被告:***,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保,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XXX号五层516室。
法定代表人:ELISABETHSTAUDINGER-LEIBRECHT。
上列当事人间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利鑫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红军
法官助理 王奇彦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