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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湛江西南医院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五层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2L88E。
法定代表人:ELISABETHSTAUDINGER-LEIBRECH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西南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区人民西路湛江西南医院(吴川电视台对面)。
申请执行人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西南医院备件及人工服务报价单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327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吴川市,为方便执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宜指定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327号裁决指定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维玉
审判员  李尚文
审判员  李常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绪庄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