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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商丘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7696号
原告:***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好5层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2L88E。
法定代表人:ELISABETHSTAUDINGER-LEIBRECHT。职务:董事长。
被告:商丘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南京东段路南萦金华庭北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C1DNIU。
法定代表人:陈孝振,职务:董事长。
原告***医疗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身份信息不明,无法找到被告,亦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无法提供新的可送达的地址,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