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12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清县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刘宝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寨路东,第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海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再审申请人汪清县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汪清县宝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董华
审判员***
审判员万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侯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