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422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42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2900元,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0年11月6日和2020年11月23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二、2020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蒋 辉
审判员 :刘晔萍
审判员 :蔡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