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春市地震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3683号 原告: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8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地震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地震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向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后,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也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