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102民初3412号
原告: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8***号(原***号)
法定代表人:*海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鸣,吉林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金宇大路5888号。
负责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鸣、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668836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0日,原告(设计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农民回迁房住宅楼工程施工图设计;分项目包括:A区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117855.19平方米,估算设计费1296407.09元以及B区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184399.51平方米,估算设计费20***394.94元;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3324801.81元,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0%(第一次付费),施工图交付后15日内支付总设计费30%(第二次付费),施工图审查后15日内支付总设计费40%(第三次付费),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总设计费10%(第四次付费)。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农民回迁房住宅楼项目全部施工图设计,包括A区建筑施工图设计和B区建筑施工图设计。原告在完成“八一村村民文化活动中心程即“B区5#、6#办公楼”施工图纸设计(16层)之后,因被告于2012年10月规划审批时原设计高度超高,被告决定将B区5#、6#办公楼原设计为地下1层地上16层设计变更为地下1层地上13层。同时,B区5#楼由16层设计变更为13层后,由于后期使用功能改变致使水电项目地下1层至地上10层增加新功能重新设计。因此,被告要求原告重新出具施工图设计,将B区5#6#办公楼施工图设计由原来的16层变更为13层,并增加B区5#楼地下一层及地上十层装饰设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重新设计施工图,将B区5#、6#办公楼施工图设计由原来的16层变更为13层,并增加区5#楼地下一层及地上十层装饰设计。重新设计施工图(13层)的设计费,被告已经支付,但第一次施工图设计费(16层)及增加的B区5#楼地下一层及地上十层装饰设计费,被告迟迟拖欠未付。2018年5月17日,吉林省建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结算审核报告》(报告号:第JJA(2018)BYCJS-002号),确认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农民回迁房住宅楼施工图设计(B区5#6#办公楼施工图第一次设计费及10-27轴地下一层及地上十层装饰设计费)审定结算造价为668836元。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对审定结算造价668836元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应当依据确认的审定结算造价金额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设计费668836元,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一、被告八一村并不否认就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农民回迁房住宅楼工程委托原告博亚公司设计的事实,但原告博亚公司仅向被告八一村提供了13层的设施图纸及方案,并未就原告博亚公司起诉所称的原16层设计方案交付给被告八一村,在被告八一村已经支付13层设计费的情况下,不应再支付16层的设计费;二、原告应当提供将16层变更为13层的新增设计方案的相关手续,以及八一村当时申请变更的依据以及相关申请,用以佐证,原告博亚公司确实在当时就履行了16层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方案,否则,被告八一村不同意就原告博亚公司并未完成的工作支付设计费。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农民回迁房住宅楼工程施工图设计;分项目包括:A区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117855.19平方米,估算设计费1296407.09元以及B区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面积184399.51平方米,估算设计费20***394.94元;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3324801.81元,设计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总设计费20%(第一次付费),施工图交付后15日内支付总设计费30%(第二次付费),施工图审查后15日内支付总设计费40%(第三次付费),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总设计费10%(第四次付费)。2016年3月31日,吉林省建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结算审核报告》(报告号:第JLJA(2016)BYCS-003号),确认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农民回迁房住宅楼施工图设计(A、B区施工图设计费)审定结算造价3,023,***1.00元。其中B5+B6设计费为43821.85平方米*11元/平方米=548040.35元。2018年5月17日,吉林省建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结算审核报告》(报告号:第JLJA(2018)BYCJS-002号),确认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农民回迁房住宅楼施工图设计(B区5#6#办公楼施工图第一次设计费及10-27轴地下一层及地上十层装饰设计费)审定结算造价为668836元。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结算审定签署表》,对审定结算造价668836元予以确认。另查,庭审中被告不同意支付2018年5月17日《结算审核报告》16层设计费,仅同意支付装饰设计费56274元。
本院认为,2012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8年5月17日,吉林省建安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结算审核报告》中的《结算审定签署表》由原、被告签字盖章,故原告依据《结算审定签署表》向被告主张B区5#6#办公楼施工图第一次设计费及10-27轴地下一层及地上十层装饰设计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长春市博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6688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4元,由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八一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原告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章鹏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隋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