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再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西街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8********。
法定代表人:魏志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再审申请人甘肃电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作出(2018)浙0522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以原有债权不存在为由,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的诉讼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撤销本院(2015)湖长和商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5622元减半收取2811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31元,由原审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