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78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杰恩国际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杰恩国际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人仲字第【2017】第0502-05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杰恩国际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等5人工资八万三千一百一十三元七角八分。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杰恩国际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杰恩国际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杰恩国际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78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