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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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1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麟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市利通区裕民东街金星花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麟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381民初1597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93302元,负担案件申请费4300元。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宁x**号车辆,已在登记机关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赵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