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4民初276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30************6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89XC。
法定代表人:郝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0************064,系被告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10************70X,系被告职工。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1N20Y。
法定代表人:罗某1。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上湾组7-5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13。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