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民初667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2座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U1N2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原告***诉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