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胜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4220号之一 原告:广州胜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胜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胜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