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4220号之一
原告:广州胜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胜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胜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