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随县三里岗伏岭胶合板厂、宿迁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财保178号
申请人:随县三里岗伏岭胶合板厂,住所地:随县三里岗伏岭砖瓦厂。
经营者:***。
被申请人:宿迁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随县三里岗伏岭胶合板厂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宿迁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将中铁十一局应付被申请人宿迁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随县三里岗伏岭胶合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宿迁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有价证券4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将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存款、到期债权、有价证券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动产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随县三里岗伏岭胶合板厂垫付。(若申请人提起诉讼,其可以将费用的承担主张纳入诉请,由审理法院最终裁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杰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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