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927号之二
原告:***,男。
被告:**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鼎劳务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创鼎劳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