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927号之二 原告:***,男。 被告:**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鼎劳务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创鼎劳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