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3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青岛***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宝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州路39号巳山***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戴淑琴。
上诉人**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宝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9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由上诉人**创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隋欣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