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海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175号
原告: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NB7RY9C,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悦达汽车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兵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奎,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大丰海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KKT4XL,住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石材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森庆尔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52487659A,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章海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建华,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以上三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大丰海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森庆尔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小平
人民陪审员  张怀干
人民陪审员  徐凯槿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