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175号
原告: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NB7RY9C,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东路**悦达汽车广场****。
法定代表人:胡兵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奎,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大丰海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KKT4XL,住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石材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森庆尔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752487659A,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章海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建华,女,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以上三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军,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大丰海乐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森庆尔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小平
人民陪审员 张怀干
人民陪审员 徐凯槿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