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272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号3幢。
法定代表人:胡兵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奎,该公司股东。
上诉人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刘畅林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991民初1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治
审 判 员  周光营
审 判 员  赵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