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937号
申请人: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号3幢。
法定代表人:胡兵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资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剑武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成丹丹
书 记 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