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

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宏声广场三楼西面三区三层3E24、3E37。

法定代表人:曾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平,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工业区万达广场(西区)3#写字楼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林,总经理。

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皇泽寺社区盟桥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祝人战,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107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双方合同约定,二审法院酌定由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向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30万元并无不当。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胡东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