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10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曾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祝人战,执行董事。
案外人:刘文双,女,汉族,生于1996年8月10日,住广元市朝天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办事处某小区房屋。案外人刘文双以其为上述房产实际所有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期间,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案外人刘文双自愿以其在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剑阁管理部申请的房屋按揭贷款45万元(即上述房产购房尾款)用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29条、第31条,裁定如下:
提取、扣划案外人刘文双在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剑阁管理部申请的房屋按揭贷款4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