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10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曾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祝人战,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办事处某小区的房屋。现因执行需要需解除该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共同共有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办事处某小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 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