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广成文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异3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成文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苴国市场****/div>
负责人:杨文邦。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广成文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的(2020)川0802执14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2020)川0802执1453号执行案件中对其采取的查封银行账户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和解除2020年12月14日向南充嘉美印染有限公司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受理后,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述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请求。
审 判 长  李大东
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
人民陪审员  魏志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欧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