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异82号
案外人:刘文双,女,汉族,生于1996年8月1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平,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3#写字楼3-4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皇泽寺社区盟桥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祝人战,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宏声广场三楼西南三区三层3E24、3E37。
法定代表人:曾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住所地广元上西利州区政协办公楼三楼。
负责人:邓义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文双对本院查封位于广元市房屋的查封措施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执行案涉房屋。本院受理后,因案外人及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林森木业有限公司、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足森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已和解,案外人书面申请撤回上述执行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文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刘文双撤回异议请求。
审 判 长  李大东
人民陪审员  刘 蓉
人民陪审员  魏志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欧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