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万达广场(西区)3#写字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205800212F。
法定代表人:王军林,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市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利源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63250177Q。
法定代表人:贾显福,系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广元市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08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一审法院于2022年5月5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向上诉人**电子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当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苟小洲
审判员 王仲坚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