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羽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四川省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利州区东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必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3月10日下午15点开庭,原告四川省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撤诉处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省威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圣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86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任坤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