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市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155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盐城市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兴城路128号1幢1231室(7)。
法定代表人:许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吉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匡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碧云
书 记 员  刘闻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