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027号
再审申请人濮阳市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因诉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濮阳市政府)、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濮阳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行终18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的判项为:“一、确认被告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2月12日收到原告濮阳市广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后,未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三、驳回原告濮阳市广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濮阳市国土局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4月14日下发通知要求停止执行豫治理发[2012]3号文件,本案再依据广宇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濮阳市政府和濮阳市国土局为广宇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已无履行可能,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濮阳市政府和濮阳市国土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濮阳市国土局的上诉,维持原判。由此可见,二审法院作出的是维持判决,广宇公司关于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广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濮阳市广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聂振华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马鸿达
法官助理朱瑞强
书记员冯琦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