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广宇建设有限公司

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濮阳市广宇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02行审4号
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自然规划局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涉案《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于2004年8月31日,自然规划局以该规定为依据作出涉案决定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明显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2020年5月27日,自然规划局对广宇公司作出《关于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决定书》,内容如下:2004年8月31日,你公司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合字〔2004〕**),期间,因你公司涉及是否享受市政府“以房带路”政策优惠问题长期未予解决,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2019年12月20日,鉴于你公司已就“以房带路”政策优惠问题与濮阳市人民政府签订《和解协议书》,不再享有“以房带路”政策优惠,沿金堤路西、颐和路北土地出让金缴纳和相应道路建设资金均按收支两条线政策分别处理,且返还你公司的道路建设资金1,150万元已全部到位。根据合同约定,你公司应缴纳市城区金堤路西、颐和路北沿路3378.42平方米商业用地、6725.03平方米商住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共计3,525,627.20元,以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止应支付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我局已多次向你公司发送催缴函,但你公司仍未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在约定期限内仍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利息,我局将依法向华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于2020年6月2日向广宇公司送达,广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
对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决定书》,本院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武熙春 审 判 员  杨 明 人民陪审员  张庆月
书 记 员  张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