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国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被执行人:濮阳市城乡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金堤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广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金堤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卓领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广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3)津高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濮阳市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广宇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系统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
代理审判员宗蔷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