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民初4266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OMXGMG13。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男,1963年7月16日,户籍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审理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