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2民初2363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OMXGMG13。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