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肥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9执24号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龙山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姜世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泰西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泰西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胜,董事长。
关于以上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泰仲裁字第4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以上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9执2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鲁09执24-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辖区内肥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仲裁委员会(2016)泰仲裁字第401号裁决书在本院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玉涛
审判员  张宗强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路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