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5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新城清洁化工园天山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阎振宗,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伟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与新石南路。
法定代表人:潘少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众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与时光街交口西北角翠堤春晓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伟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北众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1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河北伟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上诉人河北辛集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华
审判员 杨根山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