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明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3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世纪大道5号金融城4号楼20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9163920。
法定代表人:殷英。
被执行人: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孝源街道孝源村(安吉县教科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3076664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3民初48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3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3执61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00元(含本案基本执行费)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