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兴华达门窗经营部与某某、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688号
申请人: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兴华达门窗经营部,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桥东村。
经营者:王华,该经营部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
法定代表人:梅益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元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东路**东亭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锦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明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世纪大道**盐城金融城****/div>
法定代表人:殷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兴华达门窗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苏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明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兴华达门窗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19.2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兴华达门窗经营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账户资金(如是工资账户,则每月给予生活费12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限冻结(查封)金额为119.2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忠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