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殷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纪晓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苏0924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文书确定一、解除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华悦广场剩余工程承包协议》,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038891元,并支付以7500000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以553889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华悦广场剩余工程的拍卖或者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限于工程欠款16038891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于2020年4月17日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少量存款已被冻结,被执行人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保全;被执行人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少量存款已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保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4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王 红
审判员 陈丽娟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