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赣03执保6号
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鹏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玲君、王洪林:
申请保全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鹏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玲君、王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民初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以下财产查询(控制)措施。现将案件查询、控制及结案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应申请保全人申请,于2020年3月31日委托山东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被保全人郭玲君、王洪林名下位于菏泽市,产权证号为205736号房屋;名下位于菏泽市,产权证号为252718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郭玲君名下位于牡丹新城7幢1单元06001室(合同号为20141030003号);名下位于在水一方(公园1号)7幢1单元11001室(合同号为20151011014号)、11002室(合同号为20151011011号)、11003室(合同号为20151011013号)、11004室(合同号为20151011015号)、11005室(合同号为20151011016号)、11006室(合同号为20151011017号);名下位于牡丹公馆12幢1单元21002室(合同号为20151014052号)、-2027室(合同号为20151014054号);名下位于绿城国际(中央公馆)6幢1单元12703室(合同号为20170207021号)房屋,上述房屋查封期限至2023年4月2日止。
于2020年4月1委托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鹏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单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14900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3月29日止。于2020年4月1日委托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鹏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山东金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217209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4月1日止。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如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