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执8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飞天众创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KLQK2N。
法定代表人:廖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铠,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公园****公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7929451H。
法定代表人:郭玲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玲君,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王洪林,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玲君、王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股息红利、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信息。
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在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委托山东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郭玲君、王洪林名下位于菏泽市,产权证号为205736号房屋;位于菏泽市,产权证号为252718号房屋。查封郭玲君名下位于牡丹新城7幢1单元06001室(合同号为20141030003号);位于在水一方(公园**)******(合同号为**)、11002室(合同号为20151011011号)、11003室(合同号为20151011013号)、11004室(合同号为20151011015号)、11005室(合同号为20151011016号)、11006室(合同号为20151011017号);位于牡丹公馆12幢1单元21;位于牡丹公馆******(合同号为**)51014054号);位于绿城国际(中央公馆)6幢1单元12703室(合同号为20;位于绿城国际(中央公馆)******(合同号为**3年4月2日止。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委托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冻结***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单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149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至2023年3月29日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于2020年6月6日以(2020)赣03执81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该应收账款的冻结]。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委托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冻结***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山东金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217209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至2023年4月1日止。
2.冻结郭玲君在工行山东菏泽分行菏泽西安路支行16×××73账号存款,实际冻结3561.34元;在工行山东省菏泽东关支行16×××80账号存款,实际冻结3229.4元;在交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62×××90账号存款,实际冻结2387.74元。冻结***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37050181680100000430_1账号存款,实际冻结5937.73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1609002119100006923账号存款,实际冻结4220.7元;在兴业银行菏泽分行37×××57账号存款,实际冻结652.31元。冻结王洪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营业部1609002101000327045账号存款,实际冻结82132.94元。依据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解除对上述7个账户的冻结。
3.冻结王洪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东城支行6236682300000009715_156_1账号存款,实际冻结2484.86元;在该行6236682300000576598_156_1账号存款,实际冻结0元。上述账户申请冻结金额为17140108.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至2021年6月3日止。
4.2020年9月11日,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材料,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受偿6465459.89元。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140108.53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19日,执行到位6550000.8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4541元。2020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3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磊
审判员 昌伟
审判员 康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海鹏
书记员李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