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鹏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791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鹏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57929451H,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公园1号二期公园大厦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54133457,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791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菏泽恒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70117212542050002002,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