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恢1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被执行人: 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 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开调仲字(2019)第05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共计135 869.0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共计135 869.0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赵 鑫
审 判 员 刘亚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汤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