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5执保22号
申请人: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中久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神州长城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9992766.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彬